□馬滌明
  面對遲到的正義,我們只能嘆息,無力讓時間倒轉,而人們更加關註的問題則是,正義遲到之後,追究製造非正義的責任問題,還會遲到嗎?而只有依法追究冤案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才談得上徹底的公道,圓滿的正義;司法機關的道歉,才會讓人感到真誠。
  另據媒體報道,內蒙古公安廳已經在本月初成立調查組,開始調查“呼格吉勒圖案”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警員。啟動調查的效率,值得肯定;“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表態,也值得期待。但最終結果如何,還需拭目以待。
  錯案的責任,當然要有所釐清,制度、體制、政策方面的問題,不能全都讓辦案人員承擔;但某些做“落井下石”之為的辦案人員,比如刑訊逼供、製作偽證等等,則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以“呼格案”來說,時代因素造成的問題,任何個人、部門甚至地方都擔不起責任;但是僅憑死者指甲縫裡的血型和嫌疑人一致就認定凶手、關鍵證據體液莫名丟失,怕麻煩、圖省經費就不做鑒定等等“低級錯誤”,都是人為責任,必須追究具體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而“妄殺”責任中,哪些是制度因素、哪些是人為問題,部門、具體責任者應承擔什麼責任,應有合理、公正的結論,依法處理。依法調查追究錯案責任,不僅為了還當事人及家屬公道;修複司法,避免再出更多的低級錯誤和冤案,應是更大的目的。  (原標題:依法追責是最真誠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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