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任明超《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22日03版)
  2014年12月18日下午,被控詐騙前腐敗副省長孟慶平的女孩兒李靖瀾,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無罪。
  2012年,25歲的成都女孩兒李靖瀾被曾經先後擔任海南、湖北兩地副省長的孟慶平(1999年11月29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指稱詐騙了其1萬餘元,李靖瀾在聞訊投案後,被取保候審。一年後的2013年5月13日,她被海南省白沙縣警方再次以涉嫌詐騙刑拘;當月16日,被當地檢察院批捕,併在17日起訴至法院;18日,當地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並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隨後,該案歷經發回重審等程序,耗時一年半,終審法院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為由,對李靖瀾作出無罪判決。(今年6月12日,本報曾以《前腐敗副省長被“詐騙” 地方公檢法“神速”辦案》為題,進行了報道。)
  前副省長報案 當地公檢法“神速辦案”
  根據白沙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5月17日製作的“白檢刑訴(2013)26號”起訴書顯示,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瀾分別在海南省白沙縣七坊鎮海南椰花香酒業有限公司和山東省鄒平黛溪山莊兩地,與“椰花香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慶平洽談有關酒業合作事宜時,李謊稱自己是某機構負責人謝某某的助理兼主任。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該機構並交納11000元會費。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匯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在山東省濟南市郵政局郵電支局將該款提取,但未幫孟辦理入會事宜。案發後,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靖瀾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投案。
  白沙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靖瀾無視國法,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詐騙追究其刑事責任。
  白沙縣人民法院同年5月18日作出的“白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李靖瀾在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詐騙被白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白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執行逮捕;白沙縣檢察院於5月17日向白沙縣法院提起公訴,白沙縣法院於同日決定受理,並於5月18日開庭審理此案,當天即作出判決。
  由於被“詐騙”的對象孟慶平曾多年擔任海南、湖北兩地副省長職務,後因腐敗被判刑入獄、出獄後開辦酒廠的特殊身份,此案一度引起了媒體及社會的廣泛關註。
  對有罪判決兩次上訴
  在接到白沙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後,李靖瀾立即委托律師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白沙縣公檢法機關違法辦案,請求撤銷白沙縣法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決。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靖瀾犯詐騙罪的審判程序違法,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2013年9月作出裁定,撤銷白沙縣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並將該案發回白沙縣法院重新審理。
  2013年12月19日,白沙縣法院經重新審理後,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李靖瀾對此不服,再次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提交給海南省二中院的上訴材料中,李靖瀾及其辯護人堅稱,原判認定李靖瀾犯詐騙罪,沒有事實依據。李靖瀾的辯護律師、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向琦表示,根據警方最新獲取的相關證言顯示,李靖瀾在本案中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和空間,因此,檢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廖向琦認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瀾到白沙縣後沒有進入孟某的酒廠,2010年11月25日亦未進入孟某的房間,那麼,檢方指控李靖瀾分別在兩個時間和地點實施的詐騙行為就無法成立。
  他表示,孟慶平向警方提交的三份報案材料及五次接受警方詢問的筆錄,有多處自相矛盾,同樣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定案罪證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本案被告人被控詐騙,定罪證據存疑,而且,目前的證據已能夠排除被告人詐騙的事實,應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再攻“一城”
  2014年6月,海南二中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在最後陳述階段,李靖瀾哭訴質疑,自己一個剛畢業兩個月的女孩子,向其工作單位領導的多年好友實施詐騙,兩年多竟沒有被兩人發現,孟慶平亦未提出追要該筆款項,有多少可能性是詐騙?自己沒有詐騙,更沒有犯罪,是被陷害的。
  2014年9月,海南二中院准許李靖瀾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8日下午,海南二中院當庭宣判,撤銷白沙縣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並宣告李靖瀾無罪。
  原本被認定為犯“詐騙罪”的李靖瀾,是如何被終審法院宣告無罪的?海南二中院在判決書中詳述了相關理由。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該院查明的有關事實,綜合全案的證據,本案尚存在諸多的矛盾和疑點,未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另外,本案中,證明李靖瀾非法占有孟慶平款項1.1萬元的證據不足。雖然李靖瀾收到孟慶平寄來的1.1萬元,但不排除該款是孟慶平作為給於某某和張某某辦駕駛證的費用而寄給李靖瀾的可能性,且該款是否已由李靖瀾交給了於某某的妻子,亦難以確認。因此,對於該款的性質及去向,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難以得出唯一結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控方負有提供證據證實犯罪的責任,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犯罪。原審法院認定李靖瀾有罪的證據,主要依據被害人孟慶平的陳述及其妻子李某的證言,而李某與被害人孟慶平之間有利害關係,其二人的陳述與證言不僅本身自相矛盾,相互之間亦不一致,又與李靖瀾的供述相互矛盾,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尚不足以證明李靖瀾犯詐騙罪。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白沙縣人民法院認定李靖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1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該院遂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李靖瀾無罪。
  從2013年5月13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李靖瀾被羈押了一年多時間。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採訪時得知,她和家人並未計劃就此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據悉,李靖瀾在家系獨生女,事發後,其父母放棄工作,多次往返奔波於四川和海南之間,花費數十萬元,為女兒洗冤。他們為何不願申請國家賠償?在該案宣判後,中國青年報記者多次聯繫李靖瀾及其家人,提出採訪要求,但均被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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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前腐敗副省長被“詐騙”案終審宣判 27歲女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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