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堅持審慎司法的原則,合理、適度地製裁不法經濟行為,並積極引導、加快體制轉型和機制改革,才能減少和消除經濟領域中的惡性競爭,建立市場主體及交易活動的誠實信用,實現標本兼治、長遠之治
  □游偉
  我們的社會正處在變革轉型的關鍵期,全面深化改革和強化社會治理,都需要突破傳統的思維習慣,創新工作機制與方法。而在這一方面,法學界則更關註法律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正向作用,關心司法如何對不法經濟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同時又能夠充分保障市場的應有活力,維護好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
  需要特別引起重視的一個問題是,在一個社會的治理體系中,通常可以有經濟、行政、法律、道德等多種調整手段和治理方式,法律措施僅僅是其中的一種方式,尤其是刑事懲罰手段,雖說頗為“給力”、“痛快”,但其長效治理效果卻一直顯得十分有限。
  事實上,法學界在對待剝奪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利的刑事手段時,長久以來都抱著非常審慎的態度,強調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使用和刑罰的運用,需要採取謙抑的立場,只有在作為最後手段時,方可動用。尤其是對待經濟領域中的越軌行為,刑罰適用更應該保持剋制,司法也應當更為謹慎,強調刑罰處罰尤其是重刑判罰,在總體上都需要保持謙和、緊縮和節減,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才予以運用,絕對不能處於優先的地位。
  法學專家認為,刑事措施的適用和司法的介入,必須顧及各種複雜的社會狀況,要分析某些不法經濟行為的成因及社會變遷中制度、機制滯後的因素,不能在法律界限模糊或者原本就存在較多爭議的情況下匆忙行事和下判斷,更不宜動用重刑。不能把轉型社會存在的某些制度、機制上的固有弊端和責任,全部推向企業或者個人。
  要看到,絕大多數不法經濟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都具有潛在和間接的特點。由於交織著複雜的社會關係和因素,甚至案件的受害人本身都存在著失誤乃至過錯,因此,某些經濟行為通常不容易形成像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罪案那樣的公憤。有些經濟違規乃至犯罪的新形態,甚至正是改革不到位、不深入、不徹底的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不可能通過重刑去予以遏制,更難以用死刑去加以滅絕,唯有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等社會改革的方式才能獲得解決。這也正是某些重大案件的司法裁決與民眾感受出現較大反差的一個緣由。
  在符合法律規定、犯罪確實已經構成的情況下,某些不法經濟行為的成因往往也比傳統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要複雜很多。原因日趨多元、綜合,也使得不法經濟行為中的個體責任有明顯的減弱。雖然,我們至今都不能以現實社會中此類行為的成因複雜去排除行為個人的責任,但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又不能不考慮那些來自於社會制度、管理體制、分配方式、經濟政策之類的因素。畢竟,在綜合上述這些因素後形成的處罰裁決,才更符合司法審慎的要則。
  況且,不少法律學者的實證研究已表明,其實,懲罰輕重與不法經濟行為發生率的高低之間,原本就不存在絕對的反比關係。這或許正是造成長期以來司法上加大打擊力度,但某些涉罪經濟案件依然時有出現,甚至長期被認為打擊不力的原因。
  在這樣的狀態下,如果不迅速改變社會治理的傳統方式和司法對策,不加速推進社會體系、金融體制及相關資源配置、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和環境建設,依舊寄希望於通過一味加重懲罰、司法嚴打的方法去控制經濟領域中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滋生、蔓延,恐怕會非常不切實際。
  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問題,最終都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去解決。治標雖不可少,但卻只能管控一時和一事。唯有堅持審慎司法的原則,合理、適度地製裁不法經濟行為,並積極引導、加快體制轉型和機制改革,才能減少和消除經濟領域中的惡性競爭,建立市場主體及交易活動的誠實信用,實現標本兼治、長遠之治。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原標題:審慎是轉型期司法的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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