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12月31日消息(記者孫瑩)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正式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通知》、《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意見》制定實施細則,並正式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
  《意見》共五部分:第一部分“量刑的指導原則”,規定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罪責刑相適應,寬嚴相濟以及量刑均衡原則;第二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規定了量刑步驟、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和確定宣告刑的方法;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明確了1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第四部分“常見犯罪的量刑”,就經過多年試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等15種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導意見;第五部分“附則”,明確《意見》規範上列15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範圍。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落實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認識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穩妥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確保量刑公開、公平、公正。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把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量刑規範化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鑒於該項工作的複雜性,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實行分類指導。從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是對全國法院的總體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分步實施。條件較好的地區和中心城市應當先行一步,條件相對不足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組織實施,力爭2014年底全面實施到位。
  《通知》強調,《意見》對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根據等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具體實施還必須由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區案件審判工作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釋和本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通知》要求,要突出重點,抓好學習培訓。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重點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一線法官的培訓。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多種形式對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骨幹進行培訓。同時,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分級培訓的要求,切實組織好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全員培訓,重點培訓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一線法官,讓所有刑事法官都瞭解、掌握規範化量刑的方法,切實提高規範化量刑的能力。要加強指導,不斷總結完善,上級法院要切實加強指導,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加以研究、解決,不斷總結提高,推動改革實踐深入發展。
  《通知》強調,量刑規範化改革的目的是規範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量刑時,要準確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量刑規範化改變了單純定性分析的傳統量刑方法,將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機制,量刑時對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從而準確確定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在量刑過程中,定性分析始終是主要的,是基礎,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據介紹,量刑規範化改革是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綱要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司法公開、實現司法公正的重大舉措。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在東、中、西部指定12家中、基層法院進行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於2009年6月指定各省、市、自治區120家法院進行試點;在總結完善的基礎上,從2010年10月起在全國中、基層法院全面試行,總體效果良好。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到進一步落實;量刑更加公開透明,公正廉潔司法得到進一步保證;人民群眾更加理解支持,群眾滿意度和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這項改革給予充分肯定和積極評價。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導意見規範常見犯罪量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u87uuoh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